云建規〔2021〕1號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昆明市、曲靖市城市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監管,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減少安全事故發生?,F將重新修訂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分工負責運營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條 凡從事市政公用行業生產、經營、管理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行業包括城鎮道路、橋梁、供氣、供暖、供排水、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收運處理、照明、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線系統和園林綠化等。
第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公用、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六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是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單位運營安全工作,應不斷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風險管控職責:
(一)明確本單位運營安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部門及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根據運營設施、工藝、布局等特點,建立具有風險部位、風險環節、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的風險管控信息臺賬及清單;
(三)根據生產工藝、設施設備、運行程序、負荷量等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運營單位出現變更交接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施設備檢查等安全確認,確保安全過渡;
(五)建立健全有限空間、高風險作業、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風險崗位應急處置、應急物資儲備等管理制度;
(六)建立應對極端惡劣天氣、重大自然災害及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應急預案;
(七)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人員、車輛及裝備、物資,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鼓勵與社會力量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八)完善風險辨識方法、風險管控措施,改進評估分析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九)其他風險管控職責。
第七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規范和標準等,完善安全監管體系,規范監管行為;
(二)建立運營安全監管責任層級,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及崗位負責人的安全監管職責;
(三)健全運營安全責任體系,制定運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嚴格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
(四)每3年至少開展1次市政公用行業安全風險形勢評估,將評估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反饋運營單位;
(五)定期對本地區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每年至少開展1次行業應急演練;
(六)定期開展隱患排查、監督檢查等活動,監督運營單位限期完成隱患整改工作;及時部署重大節假日、汛期等重要時間節點和時期的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各專業專家庫,指導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安全形勢評估分析、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九條 供水和污水處理廠、燃氣場站、垃圾處理廠(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在相關市政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并具備試運轉條件的基礎上,組織試運轉。
第十條 城鎮供水、供氣、供暖、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單位的水質、氣質、管網壓力等相關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市政設施的持續、穩定運行,城鎮道路、橋梁、照明、供氣、供暖、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市政民生設施設備因檢修、突發事件等需停止運行或需進行重大改動時,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供水、供氣等工程因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供氣的,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48小時之前通知用戶。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發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公告通知,并盡快恢復。
城鎮公園、照明等因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開放或停止時間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0天在原址張貼公告。必要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及時公告。
市政公用運營單位應當設置24小時服務電話,并公布電話號碼和通訊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城鎮供水、供氣、垃圾處理廠(場)的生產、儲存、輸配設施等,應當設置報警、滅火、防護監視等設備,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鋼瓶可追溯系統,做好安全管理和維護檢查工作;公園、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設置逃生、防汛、防爆、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保持完好。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各工種的職業培訓,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操作規定。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用戶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和要求,確保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營。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行業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運營單位、從業人員及市民安全運行風險與事故隱患防范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六條 在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作業的,應當制定市政公用設施防護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報監理及建設單位同意,辦理質量安全報監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市政公用設施;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等;
(三)其他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活動。
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安全的作業,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有關專家審查論證。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處理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應急預案,并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應當分專題制定火災、水災、地震、停電、防爆、反恐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建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八條 市政公用運營安全應急預案,按照事故響應等級和影響范圍進行分類。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履行安全應急職責。
第十九條 在疫情防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城鎮道路、橋梁、照明、供氣、供暖、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市政民生設施設備應當具備應急調度能力,并建立聯合調度機制,確保各項民生保障正常持續運轉。
第二十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后處理的原則,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應當完善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登記、監管制度,形成閉合的風險排查整改體系;對排查、巡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標準、完成時限、經費、物資和負責人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的運營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保障資金投入等情況;
(二)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運營安全知識與管理能力考核情況;
(三)安全風險管控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和日常管理維護情況。對存在較大危險風險因素的生產環節識別和制定落實管控措施情況;
(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檢查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情況。編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必要裝備、崗位應急培訓情況;
(六)重大節慶活動期間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能力情況;領導帶班和值班制度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進行全過程記錄,檢查活動結束后,應當制作、留存相關記錄,全過程留痕,確??苫厮?。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運營單位,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確保限期完成整改,并確保滿足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推諉、消極執行或拒不整改的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06年3月12日發布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業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云南省建設廳公告第5號)同時廢止。